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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第二届进口博览会消防安全管理须知广告

录入编辑:财务代理公司 | 发布时间:2024-06-27
1、总体要求1.1 参展商、搭建商及服务商须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方针及政策,严格执行各项法规、条例和规定。本届展会的各项消防安全工作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重点单···
1、总体要求
1.1 参展商、搭建商及服务商须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方针及政策,严格执行各项法规、条例和规定。本届展会的各项消防安全工作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展览建筑及布展设计防火规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1.2 在展会布展、展期及撤展期间,凡涉及展馆室内外展台搭建、装修、拆除及展期维护施工的,须严格依照并遵守承办单位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与要求,包括《参展商手册》《展前通知》《进馆须知》《安全须知》《现场通告》《国家会展中心(上海)展馆使用手册》等;同时,积极配合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及承办单位的监督、检查与管理工作。
1.3 为进一步加强对展会安全工作的重视,履行安全工作义务,承担安全责任,承办单位特拟定特装展台安全责任承诺书,参展商及其搭建商须共同签署并加盖公章,在截止日期之前向展会主场搭建商提交;同时须将搭建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同回传至展会主场搭建商。具体请详见附表13:特装展台安全责任承诺书。
1.4 参展商及其搭建商须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同时指派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在现场佩戴安全员标识。

2、展台搭建
2.1 所有特装展台的参展商及其委托的搭建商必须在截止日期前向展会主场搭建商申报审核。
2.2 除展品外,展台或其它建筑所使用的所有物品(如墙体、地毯、地板、吊顶、灯箱、墙面喷绘等搭建、装修、装饰材料)应使用符合上海市消防局认可的不燃或难燃材料,其燃烧性能等级不得低于B1级(难燃型);展台搭建铺设地毯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得低于B1级(难燃型);对于少量或局部使用的可燃材料如木结构、顶部网眼布等必须进行阻燃防火处理(要求进场前完成处理),达到B1级并经上海市消防局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
2.3 弹力布、毛竹、稻草、泡沫塑料、仿真绿植等易燃材料,即便经过阻燃防火处理也严禁使用。
2.4 展台搭建物及搭建结构不得妨碍消防系统的正常运作,不得阻碍消防通道、公共通道和展馆的各个出入口;严禁任何妨碍展馆消防安全类设施设备的行为。如:消防手动报警器、消防栓、消防卷帘门、灭火器、安全门等;如有违反,参展商及其搭建商必须调整搭建方案以符合消防要求;如整改过程中产生费用的,由参展商或其搭建商承担。
2.5 展台搭建物及搭建结构与消防栓、设备机房大门及火警警铃触点之间的通道宽度须确保正常开启或通行;与展馆墙面之间须至少留有0.6米的检修通道且不得堆物。
2.6 严禁在展馆喷淋装置、照明装置上附着或悬挂任何物品;严禁将聚光灯或其它发热装置对准、靠近消防喷淋装置。
2.7 展台如有天花/顶蓬,须使用防火材料,且不得妨碍展馆消防系统及通风口的正常运作,同时须按消防规定配置灭火器。
2.8 双层展位的上层展区的疏散楼梯的数量和宽度应按要求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宽度不应小于0.9m。相邻2个疏散楼梯蕞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米。当上层空间作办公用房且面积不大于120平方米时,可设置1个疏散楼梯。
2.9 双层展位的疏散楼梯可采用敞开楼梯,其总宽度应经计算确定,且楼梯净宽度不应小于1.4米。
2.10 展会不提倡特装展台做全封闭搭建;当全封闭展示区域展位建筑面积大于160平方米且影响展馆原有消防设施使用时,须设置灭火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当全封闭展示区域或半封闭展示区域建筑面积大于120平方米时,疏散门的数量不应少于2个,宽度不应小于0.9米。
2.11 严禁在展馆室内进行焊接、切割、电钻等特殊施工作业;严禁在展区内使用明火。
2.12 特种作业人员须持有政府规定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操作时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执行,杜绝一切违章操作和指挥。

3、油漆及涂料
3.1 在展会布展、展期及撤展期间,严禁在展馆内对展品、展示材料等进行大面积油漆喷涂;严禁使用任何具有刺激性气味、不符合环保要求及消防安全的油漆、涂料进行展台装修。
3.2 布展期内,在所有安全防护措施到位的情况下可申请进行小面积的补漆作业。安全防护措施至少包括:在通风处进行油漆,使用无毒油漆,临近水泥地面上覆盖干纸或塑料膜。
3.3 不得在展馆垂直建筑(即墙、玻璃等)涂刷油漆;不得在展馆内外及展馆附近冲洗油漆。
3.4 参展商须对因油漆工作而导致的承办单位及展馆的任何损害、损坏负责,并承担相应损坏或污染处的修复费用。会计记账

4、危险物品管理财务记账公司
4.1 未经主办单位、展馆及有关政府部门的书面批准:严禁演示、操作暖气、烧烤炉、蜡烛、灯笼、火炬、焊接设备等生热、生明火或生烟材料;严禁演示、操作任何可能被认定危险的电力、机械或化学器具;严禁使用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材料,包括易燃液体、易燃气体、压缩气体、氢气球、爆炸物、石油等;严禁将武器、枪支、刀剑、弹药、炸药、放射性物质和其他危险物品以及任何被政府有关部门禁止的物品带入展馆。
4.2 展台内的固体或液体危险物品的存量不得超过1天的使用量,剩余危险物品应存放至承办单位指定的区域。
4.3 所有用于展示的汽车、摩托车等内燃机车、新能源车或其他燃料设备不得维修、发动、充电,不得馆内添加燃料,油箱内存油量不得超过10%。
4.4 有毒、有害废弃物品须密封装入适当容器,标明相应记号后根据政府相关的废弃物处理方法进行管理或处理。

5、压力容器
5.1 参展商如需使用氦、氩、氮气等惰性压缩气体,须提前向承办单位进行书面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带入展馆;同时,参展商须对压力容器的使用、管理、装运、存储、保管等的安全承担全部责任。财务工商公司
5.2 所有获得承办单位批准并带入展馆的压力容器或设备必须遵守有关安全标准及要求;使用压缩空气设备的器材、管子的安全耐压必须≥15Kg/cm²,管口连接应采用喉箍紧固,不得用铁丝或其它物品绑扎。
5.3 如发现压力容器未能妥善安置,承办单位将通知展商立即将其安全撤离展馆或运送至指定区域。参展商必须配合执行。

6、吸烟限制
所有展馆室内区域以及停车场区域均严禁吸烟,仅可在展馆露天区域设置的固定吸烟点吸烟财务代理记账。

7、应急保障
7.1 特装展台、大会形象点、各类服务台须独立配备质量、数量均符合要求的灭火器(一般配置5KG干粉灭火器,带电或精密仪器需配备3KG二氧化碳灭火器)。
7.2 特装展台应自觉在展台明显位置安装应急指示灯、疏散标识、疏散指示路径等应急保障设施。
7.3 参展商及其搭建商须建立安全检查制度,指派专人负责展台消防安全,确保在展会布展、展期及撤展期间做好各项消防安全工作;如遇突发事件,必须第一时间采取相应措施并报告承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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